南山区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

服务内容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
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活动,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
(二)实施项目必须具有1件以上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单位是专利权人,或申请单位已取得发明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1年以上), 专利权属清晰、稳定,且专利授权公告日没有超过5年;
(三)专利产品已投产并实现销售,销售额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且项目自筹资金不少于申请金额的3倍,具备必要的实施条件。
申请材料
(一)《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与地方税务登记证、申报日近三个月内由税务部门开具的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三)发明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需验原件);属于转让的专利技术或订立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登记或备案等证明材料;
(四)发明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行性报告(按规定要求编写);
(五)专利产品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专项审计报告(按规定要求编写,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最近1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按期填报高新统计报表的证明(区统计局开具);
(八)企业其他资质材料,包括:本申请书内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特殊行业许可证、其它立项证明、政府及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如高新技术企业等)、产品质量认证、环保证明等。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科协)
决定机关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
事项程序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给出形式审查意见,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于退回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和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采用综合评分法。
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各申报单位书面材料评出材料评审分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材料评审分数确定各项目的初步入围名单,并通知入围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入围单位将网上申报材料打印完整一份(A4规格,双面胶装成册)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便现场考察。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入围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专家对各单位评出现场考察分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材料评审分数和现场考察分数得出该单位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最高者为项目的拟资助单位。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单位的综合得分情况,拟定资助单位名单及金额,报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五) 在下达计划通知发文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按照有关通知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正规收据、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