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给出形式审查意见,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于退回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和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采用综合评分法。 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各申报单位书面材料评出材料评审分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材料评审分数确定各项目的初步入围名单,并通知入围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入围单位将网上申报材料打印完整一份(A4规格,双面胶装成册)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便现场考察。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入围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专家对各单位评出现场考察分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材料评审分数和现场考察分数得出该单位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最高者为项目的拟资助单位。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单位的综合得分情况,拟定资助单位名单及金额,报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五) 在下达计划通知发文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按照有关通知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正规收据、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