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国际、国家标准研制资助

服务内容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
办理条件
(一)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二)研制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与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相关;
(三)申请单位是技术标准研制的牵头单位或前4名主要参与起草单位;
(四)对于申请资助时技术标准已经发布的,发布时间不超过1年;对于申请资助时技术标准尚未发布的,技术标准研制已经获得相关机构的立项,且标准立项时间不超过1年(以相应的标准立项文件起算);
(五)申请单位拥有1项以上与标准研制项目相关的已授权的知识产权。
申请材料
(一)《国际、国家标准研制资助申请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日近三个月内由税务部门开具的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三)申请资助时技术标准已发布的,提交标准发布的正式文本以及前10笔大额支出凭据;
申请资助时标准尚未发布的,提交相关有权发布国际标准的国际组织下达的正式立项文件或有权发布国家标准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立项文件,以及标准立项报告和预算说明;
(四)申请资助单位是技术标准研制的牵头单位或前4名主要参与起草单位的证明材料;
(五)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权利人是申请单位);
(六)按期填报高新统计报表的证明(区统计局开具,高校及科研机构不提交此项);
(七)其他说明项目水平、企业资质等的证明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科协)
决定机关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
事项程序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给出形式审查意见,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于退回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二)申报单位项目通过网上初审并收到提交纸质材料的通知后,将网上申报材料打印完整一份(A4规格,双面胶装成册)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便进一步核实。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经过纸质材料核实后,初步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经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五)在下达计划通知发文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按照有关通知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正规收据、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