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给出形式审查意见,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于退回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二)申报单位项目通过网上初审并收到提交纸质材料的通知后,将网上申报材料打印完整一份(A4规格,双面胶装成册)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便进一步核实。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经过纸质材料核实后,初步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经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五)在下达计划通知发文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按照有关通知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正规收据、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