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境内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服务内容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
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注册地在南山区,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学研究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二)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且授权时间不超过1年。在港澳台地区申请并获授权的,视为国内授权。同一专利得到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授权;
(三)申请单位是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的,不再资助新的专利权人。
申请材料
(一)《境内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申报日近三个月内由税务部门开具的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三)发明专利证书第一、二页(有多个的发明专利的按表格顺序提交);
(四)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各种官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等;
(五)按期填报高新统计报表的证明(区统计局开具,高校及科研机构不提交此项)。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科协)
决定机关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
事项程序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给出形式审查意见,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于退回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二)申报单位项目通过网上初审并收到提交纸质材料的通知后,将网上申报材料打印完整一份(A4规格,双面胶装成册)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便进一步核实。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经过纸质材料核实后,初步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经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五)在下达计划通知发文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按照有关通知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正规收据、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