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认定须知

服务内容

一、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二、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软件产品认定的有效期限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四、提交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5、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6、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